本页主题: 法律学者:注明“陈冠希摄”不属于侵权 - 摘自大洋网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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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学者:注明“陈冠希摄”不属于侵权 - 摘自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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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昨透过律师行提醒传媒若转载其照片,即可能构成侵犯版权行为。有法律学者则指出,该例亦有条文列明,若传媒为报道而刊载小量有关照片,而又在报道内列明是“陈冠希摄”,确认到作者身份,即符合条文要求的“公平处理”,不属侵权。 " 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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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权条例》第39条(二)指出:“为报道时事而公平处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不属侵犯该作品的任何版权。”而该例第198条指出,足够的确认声明,是指藉有关作品的名称或其他描述,而认识该项作品,并识别其作者的声明。 CG1MT(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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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授张达明表示,条例第39条就传媒报道涉及版权物品提供豁免,即传媒为了报道时事,则照片虽有版权持有人,但若以“公平处理”手法报道,即小量引用版权照片,并在照片附引版权持有人姓名,即不属违法,而公平处理原则,包涵了公众利益的考虑。




顶端 Posted: 2008-02-23 07:55 | [楼 主]
mar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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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法律学者:注明“陈冠希摄”不属于侵权

咁每張都打上,咪咬唔入咯.
顶端 Posted: 2008-02-23 17:47 | 1 楼
一串紅
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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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法律学者:注明“陈冠希摄”不属于侵权

列明是“陈冠希摄”,不属侵权。 fz^j3'!\  



顶端 Posted: 2008-02-24 04:23 | 2 楼
Mc.大儍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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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法律学者:注明“陈冠希摄”不属于侵权

真爽......... nmU1xv_  
        快D讲全部修改先..

顶端 Posted: 2008-02-24 04:32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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