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VF]4 ,~&HL7v GA$fueiQNs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iF Mf[qBg i7 21(1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这样修改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me{u~9& },#7 蓝领白领都省几十元
JB].ht L -:@Om! 不少工薪族认为2000元起征点对于广东来说偏低
s3nO"~tM mNacLkh[ 为何调高起征点?与物价上涨有关
|6b~c{bt enZZ+|h 于海峰教授向记者表示,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和CPI高位运行有直接关系,并且不排除随着CPI上涨继续上调的可能。他表示,其实十七之大就已经开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问题发出了信号灯,更加注重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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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今年的物价上涨非常迅猛,国家也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发生。目前低保标准也提高了,因此税收起征点调高也早应这样做,国家也想通过减税的这一方法来抑制物价上涨。免征额应该符合物价水平,并且分地区制定免征标准,应该实行浮动的扣除标准提高个税起征点,应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税率和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9M3"'^ {$ #T2J + 2000元还是太低?分地区不利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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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wW% #=S^i[K/ 记者昨日就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采访了部分市民,发现大部分市民赞成调高个税起征点,但是普遍反映,起征点应该调得更高一点,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
-y$6gCRY &mmaoWR 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于海峰教授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这就不得不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于珠三角地区还是太低。他建议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全面的平均工资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幅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幅20%。
DBB&6~;? mICEJ\`x 还有专家也表示,全国不能按地区来划分个税起征点,因为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人才往富裕地区集中,这样的话,很多西部地区的人都跑到沿海城市来逃避税收的问题,这样就会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i Jyo&I Wh| T3& 可否按家庭征税?虽然合理但目前不现实
_p%n%Oce `R:W5_n 据于海峰教授表示,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一直是国内个税改革的方向,但目前我国对于每个家庭信息掌握不对称,如一家几个子女赡养老人,老人每月在哪个子女家生活?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在国内实施目前还不现实。另外现在也还未具备条件可以解决如实申报的问题,当然以家庭为单位来征税是比较合理的。
K)mQcB-"? q)Nw$dW< 他还表示,改革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以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还将是在标准扣除之外,考虑财政情况和整个消费支出的结构变化,逐渐增加一些专项扣除的内容。包括家庭的赡养人口支出、教育支出、保险支出、住房支出等,都会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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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Tn1V+) 月入5000个税少60元
bTrusSAl \>Rfa+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R~HJt C$PS@4'U ●月入2000元:按新起征点,则需要缴纳0元,比原来少缴20元。(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u "jV#,, d[p2?] ●月入5000元:按新起征点,则需要缴纳325元,比原来少缴60元。(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W"_<SYVJ SU4i'o ●月入1万元:按新起征点,则需要缴纳1225元,比原来少缴8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v754X^T +llb{~ZN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进一步明确事故赔偿责任
K&`1{, K _YOp1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0%
nL/]Q'(5 [V:~j1{3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th[v"qD9G iaEQF]*cC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CAC4A <6Gs0\JB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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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P`NtTN- aMhVO(+FW 社会保险法草案:
J'|=J =X7kADRq 用人单位欠保费征收机构可划扣
%eg +. rY45.,qWs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4BCe;Q^6 eN,9N]K 对欠缴单位加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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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IUv#nB3 s __xBY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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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社保基金运营透明化
*7h~0%WR 1$vG Q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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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IIl+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o;L,mcx* ZgxB7zl// 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zx}+Q B0 WDIin6u- 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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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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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 #! R>`l(S 未满十六周岁不强制隔离戒毒
}b(hD|e e`qrafa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ZDFq=)0C H 1kI+YJ@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第4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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