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不足竟连炒六名教师 扣发工资 -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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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某职业技术学校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一次解聘6名教师,还扣发了4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6名教师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E_FseR6 Y1+f(Q 解聘教师扣发工资 tvI~?\Y
lj $AoN,B> 2005年12月1日,韶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聘用庾某、陆某、张某、王某、彭某、陈某为老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为止。 B;^7Yu0, QQqWJq~ 2006年8月25日,学校表示招生情况不理想,无法再安排庾某等人的工作,书面通知与庾某等人解除合同。解约通知上写道:“由于庾某等人未完成招生任务,决定对其5~8月的工资予以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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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T)a t0/fF'GZD 学校的做法激起6名老师的强烈不满。2006年9月4日,老师们向浈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学校应一次性支付给庾某等6人经济补偿金各2000元;同时,学校未提前30日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应支付补偿金1000元;驳回庾某等6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d"$ \fL Dk:Zeo]+my 学校不服裁决,向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老师请求的所有补偿费用,要求老师退还为其购买的社保费1100元。老师则当庭反诉,要求学校补发5~8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ndN8eh:OR *K!V$8k=99 法院判决学校败诉 HZR~r:_
i 9hcZbM] 首先,该学校制定的《2006年招生方案》并未规定“老师未完成招生任务即不发给工资”,因此,老师要求学校发放5~8月的工资理由成立,学校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gf^;%FK LTrn$k3} 其次,学校以“招生不理想”为由与老师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还要求老师退还为其购买的社保费1100元,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据此,学校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ky,+xq RzXxnx)]q 最终,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韶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补发庾某等6人4个月工资各1131元及加发工资282.7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各1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补偿金1000元。 o <sX6a9e lepgmQ|oY 一审宣判后,该学校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日前韶关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d!!5'/tmS 2Ui)'0 该案适用法律 koe&7\ _@ \3x,)~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XQM)A +b
1lCa_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f:e~ystm }*;Hhbox 看一案 学一招 HnrT;!C~ \S3C"P%w 怎样解决劳动纠纷 IeE+h-3p .BZw7
YV 1 协商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9C[Kw` A\gj\&B0" 2 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Zx;GS 3 仲裁程序,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om|M=/^ Bx2E9/S3 4 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taw
#r zS]Yd9;X1 关于解聘补偿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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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无故克扣工资 "@DCQ {V,rWg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_v[oqf$ H"6:!;9, 经济补偿金 [[ HXOPaV !ZHPR:k| 《劳动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o^2.&e+dQ 's+ Fd~' 《劳动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U3s:VQ ' ]Ocf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按规定通知的应补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XV]`? >i-cR4=LL{ 违约金 -7>vh|3 *[k7KG2_U 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用人单位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规定,则当用人单位违约时,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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