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稱 坐 擁 一 百 五 十 億 元 家 財 的 上 海 首 富 兼 原 農 凱 集 團 董 事 長 周 正 毅 , 因 行 賄 、挪 用 公 款 及 虛 開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等 五 項 控 罪 罪 成 , 昨 被 上 海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合 共判 監 十 六 年 , 周 正 毅 的 代 表 律 師 隨 即 表 明 會 提 出 上 訴 。 但 一 批 曾 受 周 正 毅 集 團 幾 年前 收 地 影 響 的 上 海 市 民 , 聞 判 後 即 衝 上 街 大 呼 不 公 平 , 認 為 應 判 周 正 毅 死 刑 。 內 地法 律 界 人 士 亦 指 , 周 的 五 宗 罪 中 , 僅 虛 開 增 值 稅 發 票 一 宗 , 最 高 刑 罰 已 可 判 死 刑 ,判 刑 過 低 , 令 人 懷 疑 當 局 打 擊 錢 權 交 易 的 決 心 。
QZfnoKz N.?Wev{ 周 正 毅 第 二 度 被 審 訊 ,耗 時 近 一 年 , 內 地 《 財 經 》 雜 誌 稱 , 因 周 正 毅 案 案 件 複 雜 , 今 年 四 月 和 七 月 法 院 曾兩 次 退 回 檢 察 機 關 補 充 偵 查 。 十 月 開 審 後 , 昨 日 終 於 在 上 海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判 處 作 出 一 審 宣 判 , 判 決 如 下 : 周 正 毅 犯 虛 開 增 值 稅專 用 發 票 一 罪 處 十 年 刑 ; 犯 個 人 行 賄 罪 處 三 年 刑 ; 犯 挪 用 資 金 罪 處 六 年 刑 。 另 外 ,周 擁 有 的 農 凱 集 團 及 他 本 人 所 犯 的 單 位 行 賄 罪 和 對 企 業 人 員 行 賄 兩 罪 , 免 於 他 個 人處 罰 , 但 判 農 凱 集 團 罰 款 三 百 三 十 五 萬 元 。 數 罪 併 罰 , 周 正 毅 須 入 獄 十 六 年 。
eMwf'*# a4yU[KK 控 行 賄 挪 用 公 款 等 五 宗 罪
DH%X+r 判 決 書 稱 , 法 院 查 明 : 農 凱 集 團 及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周 正 毅 , 為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 向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行 賄 , 財 物 價 值 一 百 二 十 七 萬 多 元 ; 向 企 業 工 作 人 員 行 賄 四 十 萬 元 。 為 非法 套 取 銀 行 匯 票 貼 現 款 , 虛 開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八 千 四 百 三 十 五 份 , 虛 開 稅 款 數 額 十二 億 多 元 , 並 將 部 分 貼 現 款 違 規 用 於 買 賣 證 券 和 進 行 操 縱 證 券 交 易 價 格 的 犯 罪 活 動。
n|.;g!QDA "`k[4C 判 決 書 還 指 出 , 周 正 毅 為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 個 人 向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行 賄 二 十 萬 元 。 指 使 、 夥 同 他 人 挪 用 英 雄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金 兩 億 多 元 。 但 鑑 於 周 主 動 交 代 行 賄 行 為 、 立 功 、 退 出 所 挪 用 資 金 的 從 輕 、 減 輕 處 罰 等 情 節 ,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決 。
(hoqLL\}k I}X8-WFB 迴 避 重 要 內 情 減 政 治 色 彩
?m6E@.{ 周 正 毅 案 因 與 前 上 海 市 委 書 記 陳 良 宇 涉 及 的 上 海 社 保 基 金 案 相 關 聯 , 倍 受 各 界 關 注 , 但 昨 日 宣 判 的 內 容 中 , 並 無 提 及 周 正 毅 案 與 陳 良 宇 案 的 關 聯 , 甚 至 未 提 及 周 正 毅 行 賄 的 政府 工 作 人 員 的 單 位 和 名 字 。 官 方 新 華 社 的 報 道 也 將 案 件 標 籤 為 「 問 題 富 豪 」 案 , 淡化 了 案 件 的 政 治 色 彩 。 判 決 書 中 , 亦 未 提 及 在 上 海 具 有 很 大 社 會 影 響 的 「 東 八 塊 」 地 皮 案 。 東 八 塊 的 居 民 以 及 上 海 維 權 律 師 鄭 恩 寵 認 為 , 案 件 避 重 就 輕 , 迴 避 了 重 要 內 情 , 亦 「 保 護 了 周 正 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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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此 次 是 周 正 毅 第 二 度 被 判 有 罪 入 獄 服 刑 , 上 次 入 獄 是 ○ 四 年 六 月 , 因 虛 註 冊 資 本 和操 縱 證 券 價 格 罪 , 被 判 三 年 刑 , 去 年 五 月 刑 滿 釋 放 。 今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 周 正 毅 再 次 被 逮 捕 , 今 年 十 月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此 案 , 昨 日 宣 判 。
Syk^7l z,tax`O 在 被 控 的 五 宗 罪 中 , 律 師 認 為 , 挪 用 資 金 一 罪 , 是 同 案 的 農 凱 集 團 下 屬 或 關 聯 企 業成 員 唐 海 根 、 翟 世 強 、 陳 訓 明 等 人 自 行 策 劃 操 作 , 並 當 庭 出 具 證 據 以 證 明 周 對 此 並不 知 情 。 在 法 庭 上 , 律 師 就 上 述 挪 用 資 金 和 虛 開 增 值 稅 發 票 , 為 周 作 了 無 罪 辯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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