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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税负快速递增的现实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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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收入,继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4年突破2.5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后,今年将越过3.5万亿元的台阶,达到3.9万亿元左右,创历史新高。税收,由于它关系到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分配,关乎到经济利益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分割,近年来倍受人们的关注。在资源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征税越多,非政府部门有可得资源就越少,人们感觉税收负担就越重。 H"e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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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纳税人税负逐年递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j_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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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曾经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称中国税务负担排名全球第二高,同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室主任张培森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认为我国的税收弹性系数过高,应该适当控制。尽管财政不论《福布斯》的说法,认为中国的税负不算高;国家税务总局也出面澄清了张培森的论点,说张所说的1.9的税收弹性是不是过高“税务局还没有定论”。对此笔者以为,无论现在的数据是否过高,但连续多年的高税收弹性系数所表示的税负快速递增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H ( v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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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弹性系数亦称税收收入弹性,是西方税收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公式是: +p9- .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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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增长率/经济增长率。 /hL\,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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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若税收收入弹性系数等于1,说明税收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纳税人整体税负不变;若税收收入弹性系数小于1,说明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纳税人整体税收负担减轻;若税收收入弹性系数大于1,说明税收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纳税人整体税收负担增加。这一评价税收与经济关系的指标,常常被用来衡量纳税人整体税收负担。一般来说,这一指标在0.8-1.2之间属于正常,过低或过高,都说明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或者其他方面出了问题,需要关注与矫治。 p!_[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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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弹性系数经过了一个阶段的低水平后,有所反弹,至今已经是连续8、9个年头超过1.2的上限了,个别年份3达到以上。参见下表(本表的税收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按现值计算,计算依据为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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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增长率(%)    GDP增长率(%)   税收弹性 H9U .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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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46         9.69       0.36 Q^L) 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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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5.96        16.55       0.36 pe.Ml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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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0.26        23.22       0.44 h h"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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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29.07        30.02       0.97 $E\^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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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20.48        35.01       0.59 /2xSNa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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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7.77        25.06       0.71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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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4.44        16.09       0.90 5X#E@3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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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9.16        9.69       1.98 A|L'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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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2.49        5.21       2.40 H]&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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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5.33        4.75       3.23 x:fW~!X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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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7.78        9.02       1.97 0mT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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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1.62        8.77       2.46 5pfYEo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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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5.26        8.07       1.89 5!(?m~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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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3.50        11.62       1.16 rOc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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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5年和2006年的数据,请查询国家文件或相关领导人讲话 ~E)fp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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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是个参考值,偶尔超过或低于这一区域也算是正常,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连续多年的高税收弹性不能不说是不正常的。 po7>I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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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负过重是政府行政成本过高的反映 [ c~k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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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连续几年的税收弹性大于1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室主任张培森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认为,“不宜再盲目提出提高税收占GDP比重的要求,因为这样不仅会加重企业负担,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产生影响,还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长远看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司长舒启明表示:“税务总局内部尚未形成公认系数比例;只要符合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就是正常的”。税务机关某领导在其他场合也强调,我国目前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不高,要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十一五”时期,宏观税负约为24.0%。 Rko M~`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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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税负过重的呼吁,税务部门的反映有二点值得商榷:一是现在的税负是否已经过高,二是纳税人的税负是否过重由税务局确定的做法合不合理? pDl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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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文章的主题和篇幅,这里不讨论由税务局确认纳税人税负的合理性问题。 _MuZ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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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为17.66%,与1997年的11.1%相比,上升了6.56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到具有税收性质的税外收费和计划外、体制外的收入,总量将占GDP的30%以上。作为一个中低收入水平国家,一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正常比值是24%左右, 30%以上显然是太高了。 ac8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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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超过30%以上的国家有的是,芬兰、瑞典等中北欧国家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还超过了50%。为什么说30%多的税负比50%多的还重呢?这还需要考虑政府财政支出的因素,即政府的税取之于民之后,多少是用于减轻民众的生活负担了?如果象中北欧福利国家那样,政府承担了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几乎人全部的保障支出,家庭的压力大量减轻的话,政府从GDP中分割与50%并不多;而一个政府支配财力占30%多的国家,占人口80%的农民不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即使享有社会保障的人,在教育、医疗、住房面前,也是力不从心、无力负担,不能不说存在政府行政成本过高、纳税人负担过重问题。 vUesV%9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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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人看来,政府收入就是似税收入,其名称叫不叫税都无关紧要。在我国,百姓承受的似税负担有四重:一是税收负担。包括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二是各种收费。中国纳税人的负担除税收外,还有大量各种收费负担,如公路费、港口费、机场建设费、彩票公益金收入,还有一项是近年来百姓负担最重的一项费用-----土地出让金,等等,这些都构成了政府的预算外收入;三是政府部门收费。即在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之外,还有其他以政府的名义、运用政府行政权力获取但并没有纳入预算也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外的收入,如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变相罚款、收费收入;四是利用价格等政府控制杠杆与民间进行不平等交换所得的财富。如烟草、教育收费、邮政电讯、水电煤气、汽油等等政府垄断行业收费,制定高价,对农副产品等,定低价。这种平等交换,将资源大量地转向政府垄断行业。现在只有第一重和第二重是有数的,即政府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纳入了统计范畴,其余二项到底有多大金额则不得而知,但它是肯定存在的,这四项合计,保守估计占GDP的30%以上。 G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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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弹性系数连续多年大于1,同时说明税收增加一直快于经济增长,意味着纳税人的负担在逐年增加。税负过高肯定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为税收过多自然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当然,税收多也能加强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能够促进政府投资的发展。 %JyXbv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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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结果当目标:近年来税收激增的主因 k~.&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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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原因导致税收增幅如此之快?笔者以为,主要是由于将结果当目标追求所致,即把税收计划作为必须完成的经济指标,税收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而过度收税。如某些地方税务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所得税申报纳税为负的纳税户,既不查帐核实,也不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直接盖章收税,要求企业按税务局的要求必须交纳税款;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小企业必须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所得税。由此,所得税沦为一种流转税,而且税率还很高,企业不堪重负。越是小企业,类似的税负越重。尽管这种现象在近年来有所遏制,但过头税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年末。 F_H82B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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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本来是经济活动的结果,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收入、发生纳税行为而缴纳的税收款额,只是一个结果。但我国目前存在着把结果当目标的问题,把税收计划当作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指标,国家税务总局还为此颁发了《组织收入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的第一项指标就是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此外,还有收入增减率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考核实行分项计分、百分计值、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的办法,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定“较差”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虽然考核办法中没有明确完成多少税收才算优秀,但多多益善是不言自明的规则。在考核的要求下,税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就是征税,至于税收的公正性、公平性与适度性,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所难以顾及的。税收规模急速扩大、税收负担沉重,是必然的结果。我国各地视税收计划为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指标,为完成任务,税务机关以“能弄来钱就行”作为行动标准,税收的公平性、正义性与适度性遭到破坏。
顶端 Posted: 2007-11-30 12:54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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