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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y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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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来关注下新劳动合同 - 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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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从12月3日起向广州用人单位推行。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中的一份交由员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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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却拿不到合同,将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论处,员工可以向企业要求双倍工资。新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下简称为“新合同”)从12月3日起向广州用人单位推行,各市辖企业可通过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打印。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中的一份交由员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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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亮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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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须留下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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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理论”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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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首页首先注明了12333投诉电话,一旦碰到劳资纠纷,劳动者即可举报投诉,而且这一号码全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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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与以往版本的劳动合同比较,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的联系方式上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方除需填写通讯地址外,还需仔细填写户籍地址及本人的联系方式,而资方一栏里也增加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必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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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新合同全部契合《劳动合同法》制定。写明联系方式,主要针对目前有部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根本找不到投诉对象的窘境。同时,也是为了让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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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亮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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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确保员工持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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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员工可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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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加大了企业不向员工依法提供合同文本的违法成本。新合同规定:双方签字后,用人单位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由员工持有,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而用人单位方不交给员工持有的,视为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对抗员工的主张,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劳动者拿不到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不签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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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亮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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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地点拒绝笼统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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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首次单独成章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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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拒绝笼统,凡是涉及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的,一律要有清晰的表达。例如,在员工工作地点的填写上,拒绝了“全省、全国”这样表述,而应该注明具体的地点,一般要求注明广州市市区、某区或者更为具体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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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劳动争议中,试用期的侵权行为较多,新合同首次将试用期单独成章。并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要点在背后注明。“方便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用再找相关法律条文。”谢迎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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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企业玩弄工作岗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新合同特别注明签订合同需要选择是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工人。“特别是女职工,因为岗位不同直接涉及到退休年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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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亮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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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标准必须七成员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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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至少拿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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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权益的集中体现,新合同不遗余力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它明确区分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其他形式,规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并严格约定,企业设置的计件工资标准必须保证有70%的员工在正常工时内完成,方能成立。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者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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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写进了新合同。专门约定劳、资双方可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物价指数情况,在双方协商或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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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家明日坐镇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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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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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你是否被不幸终止合同,或者变成“劳务派遣工”,以及其他相关的权益受损?本周二(12月4日)10时~11时30分,本报邀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坐镇本报权威热线,就权益保障和劳动者进行交流,并提供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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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合同期满老员工面临续约困境省市劳动部门表示将出台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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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不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在12月31日之前终止。在12月2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市总工会、市劳动局举办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现场咨询会上,因合同到期而被企业终止续约的大龄员工将咨询台围了个水泄不通。对此,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出台相应措施,企业规避行为将面临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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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签合同老员工蒙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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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阿华等人在广州铝材厂已经工作了十多年,昨日他们一起到咨询现场咨询。他们的合同期均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已经放出风声,今年将不跟部分员工续约,涉及员工大约三十四人。而令人气愤的是,翻出2006年已经过期的《劳动合同》一看,跟他们签约的根本不是广州铝材厂,而是广州芳村劳动服务公司从化分公司,这对阿华他们来说,简直是当头棒喝。他说,他们以前一直是跟企业签合同的,通常是员工先在合同上签好名上交企业,企业再盖章,等合同期满了才把合同发给他们。但是这次等合同期满,他们才发现,最后盖的章已经变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章。“这不是企业欺诈我们吗?”自从变成劳务派遣工之后,他们的养老保险就改在从化买了,医疗保险也取消了。“我们还是想成为铝材厂的员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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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10年工龄就得签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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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是广州天河某国有建筑企业的员工,企业大约有五六百名工人,大部分员工的合同都是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面临一个重新签订的问题。“现在企业出了政策,1986年9月30日之前的固定工,合同就不变;1986年之后的员工,满了十年或者是快满十年的员工就得签劳务派遣合同;不满十年的,就不用。”那么如果不签劳务派遣合同呢?“谁知道啊,除非你不要这份工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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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愿补偿也不跟老员工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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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本就没犯错,但是企业不肯跟我们续约了,能有什么办法吗?”老谭等人是广州商业储运公司的老员工,已经在里面工作33年了。老谭这次的劳动合同是10月31日到期,但是企业在10月28日的时候告知他们,不再跟他们续约,已经四五十岁的他们一夜之间全部失业。虽然企业也给了他们一些经济补偿,但是老谭表示:“这么大年纪了,让我们到哪里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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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后工作满十年员工成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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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合同法》不同,现行《劳动法》对企业合同期满与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相应措施。珠江电力人力资源部经理孙惠表示,“《劳动合同法》要实施,最令人担心的就是1986年9月30日之后进入企业,又到10年或者快到10年的老员工,恰巧又是今年年底之前合同期满的,可能企业就不愿意续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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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省市劳动部门表示,他们已经预见并关注到这一问题,待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和省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广州将根据地方特色,出台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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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12-26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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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大家来关注下新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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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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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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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www.canton8.com不良信息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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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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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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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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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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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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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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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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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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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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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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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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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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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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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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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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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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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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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X@b$C~+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U[p 50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G`R Ed-Z[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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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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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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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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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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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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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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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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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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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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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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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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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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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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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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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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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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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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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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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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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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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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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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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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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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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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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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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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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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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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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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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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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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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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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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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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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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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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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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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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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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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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