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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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倍受瞩目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下是庭审实录: B36puz 0{ rn:
zKTyhw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刘妍,欢迎关注朝阳法院网络直播。 [09:12:49] Y%:0|utQC U?mf^'RE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倍受瞩目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的基本情况 [09:15:32] |W*@}D xX/s1(P [主持人]:今天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19:20] r p
@ @ Rx6 >52>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11月21日下午2:00左右,孕妇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后李丽云死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晓娥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索赔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 218 416.75元。 [09:20:41]
hMeqs+ ;=+Zw1/g [主持人]: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中心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09:21:40] fA_%8CjI \DU^idp#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23:05] Va@6=U7c 4[#6<Ixf [书记员]:全体起立,下面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三、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携带通讯工具者需关闭。 [09:28:58] 6L,lq; uR:=V9O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 [09:29:25] q)V1{B@ (#bp`Kih [审判员]:全体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9:46] !/6\m!e|1R &{E`=4T2 [原告]:原告李旭光,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w3=)S\ uKbHFF 原告李小娥,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kOAY@a FE+7X=y 李旭光委托代理人黄远雄。 hD6JW- Zj1ZU[BEcL 李小娥委托代理人陈晓元。 [09:30:46] ,2,SG/BB j,=*WG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eu}Fd@GO X'FEOF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 ik2-
OM ]yAEjn9cN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04] 4ZI!,lv* ADYx.8M|9i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旭光、李小娥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31:43] q%-&[%l -9OMn}w/* [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2:30] gX
@nPZjg Dac ^*k=D [原、被告]:不申请 [09:33:01] :tMre^oP YH[XRUa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33:40] sDLS*467 Es'-wr\Hm [李小娥代]: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5元、停尸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鉴定费12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39780元、精神损失费70万元,共计人民币1218416.75元。 [09:35:31] oGm1d{_-O >ik1]!j]Lv [审判长]:二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09:36:16] h?0F-6z ^|wT_k\ [李小娥代]: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受害人李丽云因患感冒、咳嗽等症状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受害人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朝阳医院未能对受害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坐视受害人不治身亡,最终造成一失两命的惨剧。 [09:36:59] #P(l2 ( L5Urg*GNL [李小娥代]:李丽云之死被告有不可推卸责任。理由是被告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告没有核查受害人的婚育证明情况下就认可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强硬地套用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肖志军隐瞒了其与受害人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的诊疗急救措施存在明显过失,客观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可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受害人进行剖宫产手术,没有向受害人和原告履行术前高知义务。另外,参加诊疗急救的医生忽视资质存在严重瑕疵,治疗急救地点不合常规,急救措施不当,术前准备长达4小时,病人三九天一丝不挂。被告医院违反法定义务拖延治疗,住院病例事后遭涂改伪造隐匿。 [09:41:45] &/s~? Iq I"ca+4] [审判长]:李旭光发表意见。 [09:42:27] u4:\UC' 8+"10q- [李旭光]:事实理由同李小娥意见。 [09:42:48] i"L}!5 }>V/H]B [审判长]:原告明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09:43:22] G%a] j
^8:VWJM [李小娥代]: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 [09:43:46] {3hqp*xl R'zu"I [李旭光]:是。 [09:44:01] %c]nWR+/ ]n
UR;8 [审判长]:损害后果是什么? [09:44:15] =HVfJ"vK m}98bw [原告代理人]:造成李丽云的死亡。 [09:44:42] f'&GFL=c t9.,/o, [审判长]: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哪些? [09:45:48] ]}kI)34/ 6O9iEc,HM [李小娥代]:没有履行术前告知义务、未经辅助性检查就确诊李丽云患有重症肺炎、认真高血压、梅毒、心力衰竭。被告医院延误治疗,手术前的措施不当。 [09:46:46] -I ?z-?<D +'|{1gB [李旭光代]:我认为是杨婷医生作为正在履行职责的呼吸科当班医生,没有进行心脏听诊,也明确诊断李丽云怀孕36周,没有履行对于心功能不全进行处理,而是把李丽云推给产科。产科医生李雪莹把门诊诊断怀孕36周的资料隐藏起来没有放在产科入院记录中,而添加了2007年2月2日为末期月经的内容。他对李丽云进行不必要的行为。赵会荣医生把李丽云怀孕36周认定为怀孕46周。把重症肺炎降低为一般的心肺感染,还对心力衰竭产生怀疑。他还注射了两瓶生理盐水,也存在过错。麻醉科的曹志新明知其对李丽云病史不清,李丽云意识模糊,还立即通知麻醉。王正年给李丽云进行气管插管时没有麻醉,造成李丽云心动过缓。 [09:50:20] Uo2+:p f')c/Yw e8,{|a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2:49] p%F8'2)} ^ Hg/P8q [被告代理人]:李丽云因受凉后出现咳嗽自觉发热呼吸困难一周。于07年11月21日下午14点50分到医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陪同就诊是肖志军,自称是患者丈夫。患者怀孕9个月没有进行孕期检查,经检查患者病情严重医院决定收院治疗,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并请专家会诊,建议剖腹产手术。因肖志军拒绝而未能施行,后李丽云因病危死亡。我们认为对李丽云尽到了抢救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义务,请求法院公证审理本案,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09:54:47] OUzR@$ zOB !(R [审判长]: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举证质证围绕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告所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这两个焦点进行举证。 [09:55:36] 1Dq<{;rWb kn}zgSO [李小娥代理人]:除以前庭审提交的证据外,没有新的证据提供。住宿发票和交通费发票原告今天没有带来无法提供。寿衣费单据也没有带来。 [09:56:08] 03EV%Vc _1
pDA [被告代理人]:1、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09年5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在对李丽云进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虽然有两点不足,但是与李丽云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09:56:33] HY ;9?KJ' ~-_i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 [09:56:47] BX[~%iE [李小娥代理人]:这份证据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这是法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应当算被告的证据。就这个证据本身而言,这份证据是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的。理由是:当时听证时两个鉴定人的身份没有向我们透露,经过我们事后从网上核实,两个鉴定人分别是协和医院主任王述宾和安徽省医院的医生纪小平。我认为应当由法医进行鉴定而不应当由医院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人都是医务人员,应当回避。。 [10:13:13] CvK3H\.&;k $W&:(& [李小娥代理人]:我们要做的是司法过错鉴定,委托事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和患者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度是多少。然而,司法鉴定书上没有完成受托的事项,没有阐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存在不足,而“不足”并不是法言法语。鉴定当天,被告拿着门诊病例,我方提出过门诊病例没有医生签名,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记录事项大相径庭。但鉴定报告中没有提供门诊病例资料。鉴定书中没有提病例资料,并不只意味着院方没有提出病例,也可能是鉴定单位把重要的证据隐匿起来,造成鉴定中没有病情发展的部分。故这份证据是有缺陷的,我们提出置疑。 [10:24:19] ~U$":~H[ R`#W wx>b [李小娥代理人]: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25条的规定,如果院方提供的病例资料不全,或者是有涂改伪造痕迹的,造成鉴定机构无法就因果关系进行评论,院方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我认为该门诊病例至关重要。 *KJB>W%@uM /[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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