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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不足竟连炒六名教师 扣发工资 -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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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某职业技术学校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一次解聘6名教师,还扣发了4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6名教师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1g*0W^ >!|(n@ 解聘教师扣发工资 PM!7ci %Lwd1'C% 2005年12月1日,韶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聘用庾某、陆某、张某、王某、彭某、陈某为老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为止。 JdW:%,sv O`W&`B(*k 2006年8月25日,学校表示招生情况不理想,无法再安排庾某等人的工作,书面通知与庾某等人解除合同。解约通知上写道:“由于庾某等人未完成招生任务,决定对其5~8月的工资予以扣发”。 C/je5 yNu%D$6u7 学校的做法激起6名老师的强烈不满。2006年9月4日,老师们向浈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学校应一次性支付给庾某等6人经济补偿金各2000元;同时,学校未提前30日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应支付补偿金1000元;驳回庾某等6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tEk<x ewb/Z[4 学校不服裁决,向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老师请求的所有补偿费用,要求老师退还为其购买的社保费1100元。老师则当庭反诉,要求学校补发5~8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FI|@=l;_ 95CCje{o_ 法院判决学校败诉 IRW%*W# .+TriPL 首先,该学校制定的《2006年招生方案》并未规定“老师未完成招生任务即不发给工资”,因此,老师要求学校发放5~8月的工资理由成立,学校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Z<V8xB 6X.lncE@p 其次,学校以“招生不理想”为由与老师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还要求老师退还为其购买的社保费1100元,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据此,学校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YfCS8
eH =#c?g Wb56 最终,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韶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补发庾某等6人4个月工资各1131元及加发工资282.7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各1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补偿金1000元。 CF k^(V" 9#AsSbBpf 一审宣判后,该学校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日前韶关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43o4, YOHYXhc{S 该案适用法律 n\Y|0\ B MJ:>ZRX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Zjv>jy[ P"WnU'+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X@ Gm:6 \PB ~6 看一案 学一招 H21\6 G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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